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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墨行业准入条件

    石墨是战略性非金属矿产品。为保护石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引导石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订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所称石墨是指:晶质石墨(也称鳞片石墨)、微晶石墨(也称隐晶质石墨、土状石墨)采选产品,以及高纯石墨、可膨胀石墨、柔性石墨等加工产品。
    一、建设条件和生产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定,统筹资源、能源、环境、安全和市场等因素合理布局。
    “十二五”期间,立足国内需求,严格控制增量,大力优化存量,重在调整结构,推进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除兼并重组外,原则上不再新增选矿企业。新建和改扩建选矿项目(尾矿综合利用项目除外),要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鼓励在资源富集地区和产业优势地区建设石墨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石墨加工产品。
    (二)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和城市非工业规划区等区域内新建和扩建石墨项目。
    上述区域内已投产的石墨项目,未达到本准入条件要求的,应限期整改或逐步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退出。
    二、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
    (三)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鼓励使用多碎少磨、磨浮短流程、节能环保的工艺技术,鼓励使用大型破碎磨矿设备、大型立式磨机、自动板框压滤机、带脱硫功能压延机等先进设备,要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适当提高自动化水平。
    露天矿山开采矿石量不低于50万吨/年,地下矿山开采量不低于10万吨/年。露天开采的回收率不低于90%,地下开采的回收率不低于70%。
    (四)新建和改扩建鳞片石墨项目,设计规模不低于2万吨/年,单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回收率不低于85%。
    新建和改扩建微晶石墨项目,设计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单条线规模不低于3万吨/年,回收率不低于85%。
    (五)新建和改扩建高纯石墨项目,应采用节能环保的先进工艺路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85%。
    新建和改扩建可膨胀石墨项目,采用电解氧化工艺或强酸浸渍工艺路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95%。
    新建和改扩建柔性石墨项目,采用连续膨胀、压延成型工艺和装备,设备幅宽不低于1000毫米,规模不低于1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90%。
    (六)现有石墨项目回采率、回收率或成品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
    三、产品质量
    (七)石墨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鳞片石墨、高纯石墨达到GB/T 3518 《鳞片石墨》要求,微晶石墨达到GB/T 3519 《微晶石墨》要求,可膨胀石墨达到GB/T 10698 《可膨胀石墨》要求,柔性石墨达到JB/T 7758.2 《柔性石墨板 技术条件》要求。
    (八)配备产品性能检验实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
    (九)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能源、水资源消耗和综合利用
    (十)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吨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下列标准:
    1.鳞片石墨:综合能耗不高于以下指标:
    原矿平均品位 鳞片石墨产品综合能耗
    5% 400千克标煤/吨
    8% 320千克标煤/吨
    10% 280千克标煤/吨
     
    2.微晶石墨:不高于100千克标煤/吨;
    3.高纯石墨:不高于400千克标煤/吨;
    4.可膨胀石墨:不高于500千克标煤/吨;
    5.柔性石墨:不高于700千克标煤/吨。
    现有石墨项目综合能耗高于上述标准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使用清洁能源除外)。
    (十一)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应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
    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十二)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水资源应循环利用。
    鳞片石墨、微晶石墨工艺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5%。高纯石墨、可膨胀石墨工艺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0%,选厂循环水回收利用率不低于60%。
    现有石墨项目,工艺水循环利用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
    (十三)鼓励综合利用尾矿资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五、环境保护
    (十四)石墨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总量,严禁超标排放。
    (十五)原料转运、破碎、处理等重点烟、粉尘产生工序,应配备抑尘和除尘设施。烟气经处理后,符合GB 9078 《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或项目所在地环境标准要求。
    (十六)采用化学法生产高纯石墨的,禁止使用氢氟酸法,配套建设相应废水治理设施。废水排放达到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十七)采用低噪音设备,设置隔声屏障等进行噪声治理,噪声符合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十八)现有石墨生产企业应每五年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十九)现有石墨企业要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尾矿应排入符合环保要求的尾矿设施,减少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六、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二十)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应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当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十一)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应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从事生产活动。
    (二十二)新建石墨项目尾矿库应一次性筑坝,配套在线监测装置。改扩建石墨项目应按规定整治原有尾矿库,现有石墨项目尾矿库应在2014年底前整改合格。
    (二十三)照章纳税,不拖欠职工工资,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十四)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七、监督管理
    (二十五)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石墨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节能评估、安全许可、信贷融资等要依据本准入条件,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不予以授信支持。
    (二十六)项目应获得投资、土地、环保、安全、信贷等有效认可或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设要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项目投产前,要按管理权限,由工业部门会同国土、环保、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依照本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应责令整改,不得投入试生产。
    (二十七)现有石墨项目应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达到本准入条件规定的各项标准。
    (二十八)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石墨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情况的督促检查。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要积极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二十九)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石墨生产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八、附则
    (三十)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石墨生产企业。
    (三十一)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三十二)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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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8-16 12:56:3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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